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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10-25 15:20:09浏览量:427次

嘉兴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市本级小额创业贷款政策,规范小额创业贷款管理,支持和促进劳动者创业,根据财政部、人力社保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的通知》(财金[2013]84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3〕91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嘉政办发〔2012〕183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创业贷款,是指经人力社保部门资格审核,由市财政局设立的小额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原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大学生创业贷款担保基金)提供贷款担保或给予贷款贴息,经办银行按贷款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核发放,用于支持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创业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采取自愿申请、政策性与商业性相结合的原则。凡符合小额创业贷款条件的人员(或符合条件的企业)因自筹资金不足均可提出申请,经审核后享受小额创业贷款的相关政策。申请人取得贷款后,必须按期还本付息。

第二章  扶持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小额创业贷款对象为在市区创业(须工商登记注册)的劳动年龄段内的本市户籍人员,包括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持证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被征地人员、“两分两换”人员(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人员”),以及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起来就业、合伙经营办企业、其他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微企业(以下简称“符合贷款条件企业”)。

(一)高校毕业生。指毕业2年以内的持有高等院校(含技师学院和高级技工学校,下同)、大专及以上学历(含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毕业有效证件的未就业人员和在高校中取得《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人员(除享受市财政全额贷款贴息的对象外,其毕业年限可放宽至5年);

(二)登记失业人员。指持有人力社保部门核发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失业人员;

(三)就业困难人员。指《就业失业登记证》上加注“就业援助对象”的人员,包括失业6个月及以上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无地居民中的“4050”人员、享受城乡居民很低生活保障人员、城乡低保边缘户人员、需赡养患有重大疾病直系亲属的人员、复转军人中的大龄人员、全部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大龄人员(“4050”人员)等未就业人员;

(四)持证残疾人。指持有残联部门核发的《残疾人证》的未就业人员;

(五)复员转业退役军人。指持有军人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中的未就业人员;

(六)被征地人员。指因国家工程建设需要被征用土地,签订《被征地居民安置协议书》且办理被征地居民基本生活保障手续的未就业人员;

(七)“两分两换”人员。指全部流转和自愿全部放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未就业人员;

(八)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组织就业的企业。指以组织就业的形式,为安置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就业而兴办并经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明确法定代表人的企业;

(九)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合伙经营的企业。指2名以上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经自愿协商、以合伙经营的形式创办的小企业或组织,同时并经市场监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有明确的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其企业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应为符合贷款条件人员;

(十)小微企业。指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家庭作坊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小微企业,应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10%以上)以上,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五条  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条件

(一)自主创业人员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条件

1.申请人属于小额创业贷款扶持对象(持有“符合贷款条件人员”的有效证件和相关证明);

2.具有一定的资金运作能力;

3.从事的创业经营项目具有可持续性、预期收益较好并具备还贷能力;

4.能按规定提供相应的担保,对参加创业培训取得国家统一的《创业培训合格证书》、完成创业项目计划书并经专家论证通过的人员,可适当降低担保标准;

5.在经办银行开立结算账户,并承诺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

6.以代理、承包、租赁经营等方式自主创业的,能提供证明其代理、承包、租赁等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的相关材料;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企业申请小额创业贷款的条件

1.企业必须是依法登记注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和有履约能力的法人且已正常经营2年以上;

2.企业必须是符合贷款条件的合伙经营、组织起来就业或小微企业,其中小微企业提供的招用符合贷款条件人员达到规定比例要求,且就业人员在岗三个月以上;

3.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完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规范,资产状况良好、依法纳税,具有符合法定要求的注册资本金和必要的运营资金、经营场所及设施;

4.企业应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无不良的信用记录;

5.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还贷能力并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

6.企业须接受经办银行信贷、结算监督及担保机构的贷后监管;

7.担保机构及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在市区创办创业实体(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典当、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以及高校毕业生从事网络创业并经认定,因自筹资金不足的可申请小额创业贷款。

第七条  符合贷款条件人员和企业具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享受小额创业贷款:

(一)从事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产业政策、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生产经营活动;

(二)在银行有不良信用记录;

(三)无按期还本付息能力,经营状况恶化且难以改善;

(四)社会经济活动中信誉状况不良的,或很近三年内曾有不良经营、违约违法记录;

(五)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生产经营及财务管理混乱;

(六)其他不能享受小额创业贷款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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